编辑: 施信荣 | 2017-11-15 |
(ii)载有就重续Starcorp协 议之条款及重续Starcorp协议项下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之有关上限金额向独立董事委员 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iii)有关重续Starcorp协议之条款及重续 Starcorp协议项下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之有关上限金额之独立董事委员会推荐意见;
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协议、重续Starcorp协议及重续Starcorp协议 项下之相关上限金额. 出售事项 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之补充协议补充) 订约方 卖方: 卡森附属公司 买方: 海宁开发公司,地方政府之代名人,主要从事物业开发业务. 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海宁开发公司及其最终实益 拥有人为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滤,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海宁开发公司及其联系人 (定义见 上市规则) 各自并无持有任何股份,海宁开发公司与卡森附属公司概 无进行其他交易而须根鲜泄嬖虻14.22条并入出售事项. 董事会函件C7C将予出售之资产 根,卡森附属公司将向海宁开发公司交付土地,以便中国浙江省海宁市斜 桥镇进行城市发展.土地由中国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华丰村新硖斜公路南侧及华丰大 道北侧之9幅土地以及荡里2至6号之2幅土地组成,总面积约为424,786平方米,卡森附 属公司已於其上建有供生产皮革用之厂房及其他构筑物,总建筑面积约为280,000平方 米. 鉴於全球经济下滑,市场对卡森附属公司目前生产之家俱皮革之需求已显著减 少.藉著出售事项,本公司计划将本集团建於土地上之家俱皮革及软体家俱生产设施 迁移至由本集团拥有之另一幅土地上.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并不预期出售事项 将对本集团之营运及财务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补偿 作为卡森附属公司交付土地之代价,海宁开发公司将支付补偿人民币503,498,885 元.补偿将以现金按下列方式支付: (1) 人民币5,000,000元将於协议生效后45日内支付予卡森附属公司. (2) 待卡森附属公司向海宁开发公司交付土地后,其将土地转让予有关土地管 理机关,有关机关将土地作商业或住宅房产出售.倘土地可於二零零九年 年底前售出,补偿之余额将於海宁开发公司收取有关地方财政部门之销售 土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予卡森附属公司. (3) 倘土地未能於二零零九年年底前售出,补偿之50%将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予卡森附属公司,余额将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或 之前支付. 补偿乃由卡森附属公司及海宁开发公司经参考土地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之 估值后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土地之估值由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 规则)之专业估值师仲量联行西门有限公司进行,估值为人民币344,97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