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7-11-15 |
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 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 环旭电子.
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 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 权;
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 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
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 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 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 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 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
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 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 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
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 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 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
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 我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 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按承诺履 行中 长期 -3-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 情况 承诺履行 期限 日月光 半导体 制造股 份有限 公司
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 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
二、本公司将 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 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 直接或间接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本公司如从 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协助将该商业机会让予 环旭电子,惟本公司如为该等行为而将违反保密义务者不在此限.
四、 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 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 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
五、本公司在今后经 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 认为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 则本公司有义 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 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
如该新业务有利于环旭电子发展,本公 司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
如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确与其 存在同业竞争, 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 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
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应无条 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 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按承诺履 行中 长期 环隆电 气股份 有限公 司
一、本公司目前并未经营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 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 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