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7-11-30

1、2015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 3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工程项目 予以结项的议案》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我们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1年度首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共计使用募集资金696,239,287.49元,节余 募集资金98,144,912.51元(含利息4,778,000元),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 建设完成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98,144,912.51元(含利息4,778,000元)用于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 况,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同时,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98,144,912.51元(含利息 4,778,000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201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我们对上述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 宜,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 关程序合法、 合规, 没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非公开发行募投 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217,421,071.28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非公 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七台

5 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5]第01850001号),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217,421,071.28元.

3、201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我们对上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 转让支付) 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有助于提高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及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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