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7-12-07

(三)激励对 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 低原 则进行回购.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 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拟回购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50,000 股 ,占 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股份数的 4.5%,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1%. 本次回购价 格为 3.12 元/股 ,用 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52,000 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 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 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850,000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835,627,649 股减少至 834,777,649 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部分激励 对象离职等原因,已 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 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12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经核查,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 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5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部 分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已 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相关规定, 决定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8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回 购价格为 3.12 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 序符合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认为:公 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尚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办理股份注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1月31 日 制作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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