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7-12-07

9 〕 我国 《 物权法》一方面规定的物权种类不 足,另一方面又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否定物权法定缓和,因而在我国目前深化经济体制 改革的转型时期,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中,就没有办法应对在交易习惯中出现的新的物 权类型以及新的物权内容,形成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固,进而使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阻碍社会 进步和经济发展. ( 一)《 物权法》目前规定的物权种类严重不足 在讨论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法定缓和问题时,必须看到一个问题,就是我国 《 物权法》规 定的物权种类严重不足. 首先,对于用益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规定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这四种用益物权全都是对土地的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立的 土地用益权,不包括另一种不动产即建筑物的用益权.在制定 《 物权法》过程中,我国学者江 平教授等反复提出应当增加对建筑物的用益权,例如居住权和典权,并且也曾将其写在 《 物权 法(草案) 》中,但是由于对居住权的性质认识不足以及对典权的政治偏见,最终使 《 物权法》 规定建筑物用益权的设想落空,因而使我国 《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仅仅是对土地的用益权, 不包括建筑物用益权. 其次,对于担保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也仅仅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对于其他担 保物权,包括让与担保、优先权和所有权保留,都没有作出规定.尽管优先权在其他法律中有 所规定,所有权保留在 《 合同法》的 买卖合同 一章中也有规定,但对让与担保则完全没有 ・

7 1 ・ 杨立新: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

8 〕 〔

9 〕 同上,第37~

3 8页. 参见申卫星: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 ―解读我国 《 物权法》的两把钥匙 , 《 法制与社会发展》

2 0

1 3年第 5期,第139页. 法律规定,然而让与担保却在社会生活中有较大范围的应用. 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又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不仅不能 应对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经济形势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物权,而且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是十分明显 的.正像有学者所质疑的那样,我国许多物权类型没有得到 《 物权法》 的承认,如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甚至居住权、典权等,在这些物权类型被取消的情况下,如果还是坚守物权法定 原则,那么现实生活中出现类似的需求,又该如何得到满足呢? 〔

1 0 〕 这样的质问非常有道理. ( 二)十年来 《 物权法》没有规定的物权的命运 由于 《 物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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