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7-12-08

第三章 物权变动 案例导入:房价飞涨房主卖房五年多不肯过户 买主无奈上法庭 n 中国法院网讯 刘荣和顾强同是江阴申港镇人, 2003年,顾强家分配到一大一小两套拆迁安置 房,于是决定卖掉其中一套小户型.

同年11月10 日,顾强与刘荣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 顾强将拆迁安置房93平方米及车库12平方米以 7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荣.协议签订后,刘荣 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江阴 房价上涨,顾强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 是找到刘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 拿到,刘荣只得答应. n 2005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 协议一份,约定:由刘荣一次性补偿顾强房屋价 款14000元,顾强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 屋过户给刘荣.2007年,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 顾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而是办 在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要求顾强按约协助 办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顾强 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刘荣决定用法律 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n 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 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其他成 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 收回该房屋.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 n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n 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n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 态;

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就法 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 关系的变化.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n

(一)物权的发生 n 物权的发生或产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 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物权的发生 通常又被称为物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中使 用的即是 设立 之称谓. n

(二)物权的移转 n 物权的转移通常又称物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存在 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的物权 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n

(三)物权的变更 n 广义的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与 内容等要素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

通常所称的 物权变更仅就狭义而言,是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 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n 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 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称 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 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 n

(四)物权的消灭 n 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 终止或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 n 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前者 是指权利人的物权消灭,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 的物权(如因标的物灭失);

后者是指物权虽与原 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新主体相结合.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n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 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性质上可以分 为三类: n

(一)民事法律行为 n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 方法律行为. n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 n 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遗失物的拾得与 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

事件,如法 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及继承的发生等. n

(三)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 n 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 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没收、法院的判决等而致 物权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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