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7-12-08 |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 n
(一)主要模式 n
1、债权意思主义:物权随意思表示而变动. n《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1855年制 定《不动产登记法》予以修订. n
2、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以意思表示一 致而生效,但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 得对抗第三人.实质为债权意思主义. n日本等 n
3、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变动需债权合意和物权公 示方生效. n 奥地利、韩国等 n
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 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如德国. n 内容: n ①该模式对物权变动过程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作了较好区分. n ②债权行为是关于标的物的处分问题,物权行为 是关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处分问题. n ③两个问题结合在一起时称为物权变动的无因相 对性,分开时称为物权变动的一般无因性.
(二)我国的模式选择――物权变动的 因果区分原则 n我国立法上采行的是债权意思主义与登记或 交付相结合的模式,既不要求物权变动须有 物权合意,也未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 n承认物权行为,但不完全接纳无因性原则. n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开
五、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n
(一)概念 n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 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 立和生效依据不同法律根据的原则. n如: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其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的生效.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 n
1、物权变动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债权 行为)和结果行为(物的处分行为);
n
2、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应当按照该 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 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
n
3、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 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原因行为的 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实行区分原则的公示效力 n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基本程序和确认依据. n
1、公示的方式:登记、交付和占有 n
2、公示的法律效力: n第
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 n第
二、权利正确推定 n第
三、善意保护与风险告知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n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性质及意义 n
1、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移、消灭等事项登录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 n
2、性质:在我国为行政行为 n
3、意义: n 确定产权、 n 课税、 n 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
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n 《物权法》第10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 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 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该法有关规定 作出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n
1、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主管机关专门登载记录 物权变动事项的特定簿册,该登记簿由登记机构 管理,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n
2、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在依法办理完登记手续后 由登记机关制作并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不动 产物权的证明. n
3、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 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 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