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7-12-08
・85・ 绿色原则 对 《民法典》 物权编 的 辐射效应 单平基(东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89) 摘要:《民法总则》 第9条将 绿色原则 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 形成对自然环境恶化趋势之时代特征 的私法回应, 理应向 《民法典》 物权编 发挥辐射效应, 避免成为政治性的修辞话语或 口号式 的倡导性规 定.

《民法典》 物权编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 不可称量物质侵害之救济等已蕴 含 绿色原则 法律理念的 《物权法》 既有规则, 应予甄别、 承继和细化;

对物权取得和行使需遵循 绿色原则 的一般性条款、 所有权行使之环保因素考量、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细化、 环境容量用益物权、 取得时效等 《物 权法》 存在缺失或不够规范的制度设计, 应予补阙、 修正和具化. 既蕴含 绿色原则 法律理念, 又不侵害物 权体系科学性和规范逻辑性的制度构造, 可实现 绿色原则 的物权规则化, 构筑对自然环境危机的物权制 度回应, 彰显 《民法典》 的时代特征. 关键词 : 绿色原则 ;

物权编 ;

节约资源 ;

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 : 单平基 (1984― ) , 男, 山东莘县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研 究员,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法律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 : 15SFB2031) 、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受江苏高校 青蓝工程 培养计划、 东南大学 优秀 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 资助. 中图分类号 : D92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1-4403(2018)06-0085-12 收稿日期 : 2018-09-06 DOI: 10.19563/j.cnki.sdzs.2018.06.011 编纂 《民法典》 必须重视体系性与科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以下简称 《民法总 则》 ) 经由第

9 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 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的规定, 首次 将 绿色原则 创设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 意味着 它 将直接影响民法典各分编制度、 规则的设计、 理解与适用 [1]

70 , 要求我们必须关注民法基本原 则向民法具体规范的过渡和转化. 但是, 绿色原 则 应否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以辐射至 物权编 , 尚存争议① ,亟需理论证成.另外,对 《物权法》 已蕴含 绿色原则 理念之既有规范的甄别, 有利 于为规则的解释适用提供原则指引 ;

对 《物权法》 法治与社会发展 ①基于 《民法典》 各分编具有不同的权利体系和规范逻辑, 绿色原则 对 物权编 之外其他分编 (包括 合同编 侵权责任编 等) 的辐射效应, 本文作者将另行撰文分别探讨. ・86・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6 存有漏洞而需要 《民法典》 物权编 补阙的规范 探讨, 有利于 绿色原则 体系效应的彰显. 值此 《民法典》 物权编 编纂之际, 论文以 《民法总则》 绿色原则 对 物权编 的体系效应为中心, 在 证成 绿色原则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并应辐射至 物权编 的基础上, 考察 《物权法》 已蕴含 绿色 原则 理念的既有规范, 指出尚存缺漏, 助推 《民 法典》 物权编 立法走向及制度设计之科学.

一、 问题的提出 在 《民法总则》 第9条已将 绿色原则 确立 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它所蕴含的理念就应 通过制度规范的形式在 《民法典》 分编中予以实 现. 但是, 检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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