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7-12-08 |
2018 年8月27 日审议的 《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 》 以及 《民法典》 各工作小组提出的分编草案, 绿色原则 恐难避 免被 虚置 的风险. 就 《民法典》 物权编 草案 而言, 均是对 《物权法》 中蕴含 绿色原则 理念 之规范条款的重复规定, 未呈现 绿色原则 对 物 权编 的辐射效应和环保规范私法化的趋势. 故此, 就难免出现立法机关指出的 一些地方和单 位提出, 本条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不宜规定为 民法基本原则 ① , 也难以避免学者将 绿色原则 定性为一项不具有裁判功能的倡导性原则的立法 解读. [2]
17 当前, 关于 绿色原则 最需探讨的是它对整 个 《民法典》 分编立法可能产生的影响, 而非司法 实践的具体适用. 毕竟, 该原则并非裁判规则, 不能作为法律论证的大前提 [3]
76 , 可直接适用作 为裁判依据的基本原则, 只是属于授权条款的诚 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其他原则不具 有授权条款的性质,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4]
46 通常而言, 基本原则虽然不直接适用于案件, 需 优先让位于规则的适用, 但构成民事活动及民事 立法的指导思想. 故此, 绿色原则 所蕴含法律 理念的实现亟需私法规则的支撑, 避免因规则空 缺而使其成为政治性的修辞话语. 既然 绿色原 则 已成为民法基本原则, 那么, 在编纂 《民法典》 物权编 时, 就既需甄别、 承纳 《物权法》 中已 蕴含 绿色原则 之法律理念的既有规则, 亦需 修正既有规则不完善之处, 弥补制度漏洞, 创设 彰显 绿色原则 但又不侵害民法体系科学性和 内容逻辑性的规范构造, 避免 绿色原则 成为 口号式 的倡导性规定, 经由 绿色原则 的物 权规则化, 构筑对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危机的私 法制度回应. 具体而言, 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 首先, 绿色 原则 应否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就私法规范意义 或民法释义学而言, 绿色原则 与 《民法典》 旨 在就平等主体之间的基础关系加以规范的结构性 原则是否存在矛盾?其次, 绿色原则 辐射至 《民 法典》 物权编 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如何协调 绿色原则 与物权行使目的之经济性、 所有权绝 对性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绿色原则 引至 物 权编 需遵循何种逻辑进路, 如何在具体制度中 予以贯彻和体现?再次, 《物权法》 既有规范中哪 些蕴含着 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等 绿色 原则 的理念?毕竟, 民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 民法规则, 是解释民法规则的依据, 对这些制度 的识别既便于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亦可为 《民法 典》 物权编 贯彻 绿色原则 提供规则支撑. 最后, 绿色原则 将助推民法制度做何因应调整, 对 《民法典》 物权编 具有何种体系效应? 《民 法典》 物权编 能否设计出彰显 绿色原则 的 具体规范?毕竟, 编纂 《民法典》 要实现 体例科 学、 结构严谨、 规范合理、 内容协调一致 ② . 基于 绿色原则 生发的私法规范嵌入 物权编 时, 既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保护的复杂性 和专业性, 也要充分考量规范内容、 编章结构的 科学性和协调性, 不应忽视法典的体例安排和内 在私法逻辑, 致力于形成科学合理的物权体系. 循此, 论文不揣谫陋, 探讨 绿色原则 向 《民 法典》 物权编 辐射过程中生发的上述课题, 以 助推 物权编 编纂的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