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7-12-08

(二) 出质人证券账户内 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或 不限制卖出冻 结 的证券(以冻结时间先后为序) . 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 送信息存在错误,导致本公司日终处理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 符,引发争议并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由证券公司自行承 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Z 所得资金的,处Z所得资金应按照《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

7 ― 违约处Z资金划付有关事宜的复函》 (机构部部函[2013]714 号)的规定,比照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Z资金划付的相 关要求,通过开立在本公司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及时划转, 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直接划往质权人 账户. 处Z所得资金相关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摘自《关于印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V1.5)、数 据报送指引(第6号,修订版)的通知》(证保发[2013]98 号)). 第十四条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至质押证券被 卖出前,司法机关要求对该笔证券进行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 的,本公司将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质押证券被卖出且完成交收后,所对应的质 押登记效力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8 ― 附件一: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 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 股 ,基金为 份 ,债券为 元 出质人姓名 (全称) 出质人证券账户号 质权人姓名 (全称) 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登记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交易单元 (托管单元) 申请调整为 可以卖出质 押登记 的质押证券数量 处置专用托管单元 (深圳市场)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现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申请将上述质押证券从 不可卖出质押登记 状态调整为 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状态. 2.本质押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Z协议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以及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 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Z协议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 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 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结算无关. 3.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 出质人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Z协议相关约定自行卖出质 押证券的, 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 出质人未及时申报或申报数据 信息存在错误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 因质押双方或证券公司的原因造成处Z所得资金未及时划付质 权人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与中国结算无关.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

电话: 联系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注:

1、 本表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Z协议的约定, 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签字盖章;

2、处Z专用托管单元指证券公司协助卖出质押证券时,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用于处Z质押 证券的专用托管单元;

3、对于深市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证券,同一质押登记编号对应的 质押证券须一次性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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