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7-12-08
清华法学 T s i n g h u aU n i v e r s i t yL a wJ o u r n a l V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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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郭明瑞目次

一、引言

二、物权法公示原则所要公示的对象

三、关于物权公示的方法

四、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要件的关系

五、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 摘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所公示的是物权,而不是其他. 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直接占有为公示方法,交付不能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 记为公示方法.但登记也可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也可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公 示方法与物权的变动要件不是一回事.依双方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决定于当事 人的意思,而不应决定于行为的形式.交付和登记不应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物权变动的对 抗要件.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是联系在一起的,公示的目的使一般人能够从外观上确定何人享有何 物权,公信原则是对第三人信赖公示的物权状态的利益保护.公信原则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和善意 保护的效力. 关键词 公示公信 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一、引言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为他国物权法之通例,也为我国物权法所接受. 但也不可置疑,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与适用,即使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以下 简称 《 物权法》 )实施多年后的今天,也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容与适 ・

8 2 ・ 山东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用,诸如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公示的对象是什么?公示方法有哪些?公示方式与物权变动的要件 是何关系?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之间是何关系?其在适用上有何关联?等问题实际上关涉物权 制度的建构,实有明晰之必要.值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际,《 物权法》的修订也已提到日程.修订 《 物权法》 ,正是完善物权的各项制度包括公示公信原则的大好时机.值此,笔者也拟就与公示 公信原则相关的以下问题再谈自己的看法,以引起方家在修法时的重视.

二、物权法公示原则所要公示的对象 学者关于公示原则的表述,各有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对公示的对象或者内容要求不同. 关于物权公示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公示原则要求公示 的是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如我国学者马俊驹教授等认为, 物权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 式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向社会公开显示. 〔

1 〕 第二种观点主张,公示原则要求公示的是物权 变动的事实.如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 公示就是公之于世,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 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另一方面公开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 公开,能够使他人知道. 〔

2 〕 第三种观点主张,公示原则所要求公示的是物权的状态及内容. 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冠宇教授认为, 物权既具有绝对性,得对抗任何人,他人自应加以尊 重,因此物权的内容与状态,必须具有可从外界辨认的客观表征,以此作为他人得知物权之状 态及内容的方法,此即公示原则. 〔

3 〕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物权法草案》 ( 第三稿)第 4条 中曾规定: 物权应当公示. 这一规定确定了物权公示所公示的是物权.但《物权法》没有采 纳草案的规定,未规定公示的内容,仅于第 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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