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7-12-08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属于动产物权的变动. 依此,有学者认为,物权公示的是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的对象,决定于公示的目的.物权法规定公示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 序.由于物权法定,物权又是具有排他性的.物权的排他性表现多样,最主要者有二:一是同 一物上不得设立性质相互矛盾的两项物权 〔

4 〕 ;

二是物权具有强烈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5 〕 物 权人得以排除其他一切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正因为如此,交易的相对人必须能知道并确信 某物由何人享有何种物权,才可放心地与该人交易,以取得欲取得的权利.任何人也只有知道 某物为何人享有物权,才能避免实施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不法行为.可见,确定某项交易的 相对人可否取得相应的物权、某人实施的某一影响物权人的权利行使的行为是否属于对物权人 权利行使的干涉,都是以该行为人知道物权存在或者说何人享有物权为前提的.因此,物权公 示的目的是使他人知晓物权,物权公示的对象应当是物权的状态,即何人在何物上享有何物权. ・

9 2 ・ 郭明瑞: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

1 〕 〔

2 〕 〔

3 〕 〔

4 〕 〔

5 〕 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 0

0 5年版,第308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 修订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7年版,第173页. 郑冠宇:《 民法物权》( 二版) ,( 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销

2 0

1 1年版,第27页. 参见前注 〔

2 〕 ,王利明书,第41页. 同上,第42页. 物权公示的只能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物权变动的过程或事实.公示也就是以客观的外在 表象让公众知道该物上的物权状态.至于某人是如何取得对某物的物权的,该物上的物权是如 何发生变动的,这对于第三人来说并没有意义. 如所周知,任何具体权利都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因此,实质上任何权利都是需要他人知晓 的.该他人也就是相对的义务人.何以物权需要公示而债权不需要呢?这是因为权利有绝对权 与相对权之分.相对权即对人权,权利人的相对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二者之间自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之日,义务人也就必知道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的权利也仅需该特定义务人的义务的履行 就能实现,而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并无知道该权利存在的必要.债权就属于这类权利.正因为如 此,我们说债权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大概也是第三人不会承担侵害债 权的侵权责任的原因.当然,现代法上也无不承认债权也可为侵权的对象的,也就是说也会发 生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我国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也未将债权排除在侵权法保护的对 象之外.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条件之一,就是存在侵害的故意.而第三人故意的存在又必 是以其知道债权人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 与相对权所不同的是绝对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是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 因此,对于绝对权,只有依一定的方法让第三人知道权利的存在,才能使第三人负不得侵害或 干涉的义务,也才能使第三人预见到自己行为将发生的后果,以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行为而又不 至于造成损害他人权利的不利后果.物权就为绝对权,因此,物权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例如,将某人的某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予以公示,第三人知道担保物权的存在,就会在与该物的 所有权人设定债权时预计到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又如,公示出某物为乙享有所有权, 第三人知道该物的所有权为乙享有,也就不会再与自称为所有人的甲就该物进行交易.反之, 如果某物虽依甲乙交易双方的意思已经将所有权由甲转让给乙,但第三人并不知道该事实,且 从外观上也不能确定该物为乙所有而只能确定为甲所有的,其仍与原所有权人进行交易的,就 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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