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7-12-25

1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 青西新管办发〔2015〕52 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和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直有关单位, 驻区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销售) 、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以 及开挖破坏地下燃气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根据《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5〕

57 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 ― (青政办发〔2015〕3 号)要求,现就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和城 镇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液化气经营(销售)行为

(一)凡经营(销售)液化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 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燃气供应许可证》或《气瓶充装许 可证》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 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 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

(二)液化气经营(销售)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液 化气经营(销售)单位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的运行、维护、抢修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组 织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液化气充装和运输行为

(一)液化气充装单位不得向个人或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充装 液化气不得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气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充装和 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 ,不得改装 气瓶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气瓶内的 残液. 液化气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气 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 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

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 ―

3 ― 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 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二) 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具有危 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须取得相 应范围的《道路运输证》 ,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 运输单位要定期对专用车辆进 行维护、检测和管理.运输液化气的驾驶员、押运员需有相应的 从业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运输.禁止运输未经定期 检验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实瓶) .

三、进一步规范液化气使用行为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 的气瓶和液化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其现有的自备气瓶可作价 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单位;

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 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气.

(二)液化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 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 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 维修;

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 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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