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7-12-25

四、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督检查

(一) 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 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大功能区、镇(街道)要将液 ―

4 ― 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监管责 任,定期组织开展液化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 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 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液化气安全事故发生;

定期组 织开展区域内液化气使用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 装站,相关部门须加强配合,依法予以关闭.

(二)各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液化 气经营(销售) 、充装、运输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联合执 法机制,严厉查处液化气非法违法经营、储存、充装行为,以及 摩托车、三轮车、小型客车、厢式货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的车辆运输液化气和气瓶的行为.要加强集贸市场、室外经营、 旧货市场等违规使用、销售气瓶和液化气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使用液化气的监督管理,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 实安全使用液化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完善相关安全设施, 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五、强化事故查处和问责力度

(一)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 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查处;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内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证据可能灭失的,可现 场电话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 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 ―

5 ― 即赶赴现场处理.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违法经营(销售) 、充装、 运输、使用液化气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根据 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燃气设施保护,严厉查处破坏、占压地下燃气管线 等违法行为 燃气设施一旦遭受破坏,危害性大,涉及面广,严重危及社 会公共安全. 为坚决遏止我区地下燃气管线频遭挖断及违法占压 频发趋势,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 通知》 ,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 建设单位确需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或安全 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 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主动联 系燃气经营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 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签章确认, 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 保护措施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在办理有关工程安全监 督手续和掘路手续时应当依法提交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二)燃气经营单位巡检时,发现燃气管道附近有野蛮施工 作业,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从事 敷设管道、 打桩、 顶进、 挖掘、 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 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同时向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城建等部 ―

6 ― 门报案,区公安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到场取 证,并根据《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实施严厉处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