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12-26
102016.

3.4 ? 星期五 公告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当事人:冯 社会,公 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08153158 我局已于

2015 年8月7日因你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相关规定, 就你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 险废物收集、 贮存、 利用、 处置一案对你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我局向你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 但因你已搬离 居住地, 且经邮寄仍无法送达.现我局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和 《环境行政处 罚办法》 第五十七条, 向你公告送达我局鄞环行罚 [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

1、 责 令立即停止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 贮存及经营活 动;

2、 没收违法所得16306.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六十日后, 即视为送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或其各镇级办事处 (罚款编 号: 435003)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环境 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 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冯 登科,公 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05043014 我局已于

2015 年8月7日因你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相关规定, 就你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 险废物收集、 贮存、 利用、 处置一案对你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我局向你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 但因你已搬离 居住地, 且经邮寄仍无法送达.现我局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和 《环境行政处 罚办法》 第五十七条, 向你公告送达我局鄞环行罚 [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

1、 责 令立即停止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 贮存及经营活 动;

2、 没收违法所得

14349 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六十日后, 即视为送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或其各镇级办事处 (罚款编 号: 435003)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环境 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 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浙江臣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依 法受理申请人龚农诉你单位二倍工资等劳 动争议案 (杭劳人仲案字[2016]第32 号) ,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 书,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 裁告知书、 应诉通知书、 申请书副本、 举证 通知书、 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 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 本委领取, 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 2016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天目山路135 号玉泉大厦

301 室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 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将进行缺 席审理和裁决.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臣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对 申请人徐日由 (以下简称 申请人 ) 诉你单 位 (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 ) 要求支付拖欠工 资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杭劳人仲案字[2015]第380 号 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向申 请人支付工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