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1-02 |
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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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2004 年6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6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7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