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8-01-06

(三)公司在召开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时,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 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股3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

(四)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在计 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监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提案组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 (3)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第一百零二条 原文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 提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修订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 提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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