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01-06 |
2012 年3月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 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7 .该通知规 定,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允市场价值商议和确定投保 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通过与保单持有人 进行商议就保险金额达成一致.此外通知还强调,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而拒绝履行保险 义务. 为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 健康发展,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 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8 .《办法》明 确规定,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与经纪公 司应该实行事后报告制度.此外,对开展互联网业 务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设定了准入门槛,制定了 基本业务经营规则,例如互联网业务运作集中管 理、合理的保险程序、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
6 《中国保险业发展 十二五 规划纲要》,保监会,2011 年8月3日,http:// www.circ.gov.cn/web/site0/tab68/i175320.htm
7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会,2012 年3月8日,http://www.circ.gov.cn/tabid/106/InfoID/194826/frtid/3871/Default.aspx
8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会,2012 年9月27 日,http://www.circ.gov.cn/tabid/106/InfoID/178478/frtid/3871/Default.aspx 行义务,以及服务质量保证.此外,《办法》还要 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
2012 年4月8日,保监会公布了《中国第二代偿 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9 .这些机制建设 有助于强化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和信息 披露的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有能 力按时赔付.该文件还明确说明,中国将用三到五 年的时间建立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新监 管机制.
2012 年3月,保监会就保险业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举行了会议.这是中国首次就此问题进行讨论,预 示着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建立向前迈进 了一步. 主要建议 1. 提高保险服务中外方持股比例的灵活性 问题 外国寿险保险公司,如要在华建立自己的业务机 构,必须采取合资企业这一法定形式,且外方持股 比例最高为 50%,这一规定对自主的市场参与进行 了人为限制,甚至导致此类企业管理过程中出现运 营问题.只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一个业务领域运营 一家公司,不仅限制了其服务扩展,也使其无法和 中资公司公平竞争. 分析 根据国务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0 ,部分 外国金融服务归入 受限制 类别.对于外国寿险 公司来说,此政策体现在他们设立企业时的义务: 必须采取合资企业这一法定形式,且所占股份最高 不超过 50%(投资现有国内公司不受此限).从中 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的历史经验看,这种限制 并不总是有利于国际风险管理标准的推广,而且在 合资伙伴不能就长期的业务目标或资本金筹措达成 一致的情况下,也不利于企业坚持始终如一的经营 战略.另一方面,如果合资企业合作伙伴在发展可
9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通知,保监会,2012 年4月8日,http://www.circ.gov.cn/tabid/106/InfoID/197933/frtid/3871/Default.aspx
1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2011 年12 月24 日,http://www.ndrc. gov.cn/zcfb/zcfbl/2011ling/W020111229379511927834.pdf 保险工作组
第五章:金融服务
271 European Business in China Position Paper 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 2012/2013 持续业务模式的过程中能做到能力互补,分享共同 的长期目标,且能够持续地为业务增长提供对资本 金的支持,中外投资者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一 模式会非常有效. 在合资企业业务发展的过程中,股东的具体情况可 能发生变化.如果无法在股权结构调整中体现这一 点,可能导致公司管理的不一致和不稳定. 市场监管机构已允许国内合作伙伴在外资合资企业 中持有更高的股份份额,包括几个中国股东分享这 一国内投资.原则上,这应同样适用于外国股东, 只要他们愿意,且他们的合作伙伴同意,他们应该 能够从最初所持股权增至拥有多数股.同样,外国 寿险投资者应获得许可,在合资公司设立之初就引 入数个国内合作伙伴并同时保留控股权. 国内数家保险公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在个人保险领 域开展了多业务线的经营.同样,内资银行已得到 允许,可以在原来的银行和证券业务之外开展保险 业务.这些积极的发展反映了市场在不断成熟,增 加了消费者的选择.但是,对于外国保险公司来 说,还不能如此全面地参与市场,而仅能在一个业 务分支领域运营一家保险公司.鉴于内资公司的机 遇在不断扩大,对外国保险公司施加这样的行政限 制是没有根据的. 建议 ? 取消外国寿险公司以股份合资企业形式建立子公 司的法定义务. ? 放开自愿决定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的外国保险投资者在合资企业内的持股比例,允 许随着业务发展调整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