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8-01-06 |
(一) 》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3-3-1-10-6
(七)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万元、 亿元 (如 无特殊说明)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3-3-1-10-7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 致: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从业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并于
2017 年9月4日出具了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 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于2018 年2月2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