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8-01-06

(一)》,于2018 年3月3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 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及《北京市万商天 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2018 年7月2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1-10-8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于2018 年8月2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

(六)》及《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七)》,于2018 年8月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 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本所现就

2018 年4月1日至

2018 年6月30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重要事项的变动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重新提 及的事项, 仍适用原 《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中的相关结论.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编报规则第

12 号》 、 《从业管理办法》和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