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3)发行对象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 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
(4)如专为本次交 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 定安排;
(5)发行对象中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