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8-01-12 |
1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改)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 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 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年修改) 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15年) 第七条 特区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 4.[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 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 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客观、公开、公正审查申报文 件、材料. 4.决定责任: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审批决 定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 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十七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 热线:12345,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 场管理科:88465454,地址:汕头市 龙湖区长平路101号市房产管理局. 金平、龙湖区由 市房产管理局具 体实施,其他区 由本区域房产行 政管理部门具体 实施.
2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 核准 商品房预售款使 用核准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2.[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15年) 第四十条 特区实行预售款监管制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产交 易机构具体承办预售款监管的相关工作. 1.受理责任: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 表》和监管帐户对帐单;
2.审查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是 否完整及前一笔款使用情况,涉及施工进度 的,组织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核定用款额度;
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