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8-01-12 |
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 线:12345,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 理科:88465454 金平、龙湖区 由市房产管理 局具体实施, 其他区由本区 域房产行政管 理部门具体实 施.
2 转让商品房预售项目 未变更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进行预售的 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预售,补办 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三款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
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 文书等.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 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五、五十
六、五十
七、 五十八;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 线:12345,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 理科:88465454. 金平、龙湖区 由市房产管理 局具体实施, 其他区由本区 域房产行政管 理部门具体实 施.
3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 预售款项的 责令改正 、罚款、 暂扣商品 房预售许 可证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 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 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 得挪作他用. 2.[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15年) 第六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期改正,处擅自使用款项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可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改正为止. 第四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外,预售款应当用于购买商品房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支付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和法定税费. 3.[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 文书等.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 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