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8-01-12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十七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 热线:12345,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 场管理科:88465454,地址:汕头市 龙湖区长平路101号市房产管理局. 金平、龙湖区由 市房产管理局具 体实施,其他区 由本区域房产行 政管理部门具体 实施. 表

一、行政许可 第1页,共40页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 为 处罚种 类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 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 案进行销售商品房或 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 的 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15年) 第六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进行销售商品房的,由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已收取意向金等性质费用的等额罚款;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不 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订立投资协议、收取意向金或者诚意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 品房销售.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 文书等.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 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五、五十

六、五十

七、 五十八;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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