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8-01-27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 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 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4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 未经审计 字样.财务报告经 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 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 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 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 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 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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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 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决议涉 及第十六条相关事项的应披露.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 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二) 因涉嫌违反法律、 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四)推荐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 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四章 推荐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督导 第十八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