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8-02-01

三、重新认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最近的改革,仍旧是围绕着 市场 和 放权 这个陈旧的话题而展 开的― ― 当然,手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制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减少行政 许可和审批,准备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挥交易所 的自律监管作用.这些改革 是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 然而,监管领域中的这些变化究竟是量的改变抑或是质的改变, 仍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认识不清,或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权力清单难免还会拉长, 减少的行政 许可还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 显性的放权或许会变成隐形的收权, 改革 还会翻转回来.一 放就乱、一管就 死的局面,难免重来.一方面,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价格监管是否是必要的?价格的监 管历史悠久,有关价格监管的法律也是长期存在的,在某些特殊的时期,针对某些特殊的商品,或许不能放弃价格监管.但 在金融商品上,是否有实施价格监管的必要, 尤其是,是否有限制价格的必要?如果这 种限制是没有理论基础的,那么,包括股票发行的指导价格、保险费 率的政府定价、 债券的变相定价,就成为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金融商品的价格,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风险的价格.如果说风险是 客观的,乃至于难以避免其发生,既然我们无法控制风险,政府或监管 机关又如何确定价格呢?相反,如果监管机关过分关注金融商品的价格,反倒会遏制金融创新,因为金融创新在相当程度上,就是风 险转移和风 险管理的创新,它就是针对金融商品定价机制的创新, 而一旦采用 政府限价的措施,就几乎堵住了金融创新的路. 另一方面,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政府是否需要为金融产品的品质 背书?我国金融监管思路上秉持着传统的、 一贯的思路,就是不让垃圾 证券上市,不让高风险金融商品上市.这个思路,从《公司法》和《证券 法》 关于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资格的规则中,就能清晰地表现出来.这个思路带来了很多现实的问题.首先,它常常误导投资者,让投资者 觉得凡是 获准发行、上市和交易的金融商品, 就是质地过硬的商品.其 次,它辅之以或伴随着国家的刚性兑付, 或者迫使国家必须采用刚性兑 付的政策解决风险问题,而实质上变成了国家财政或企业埋单.最后,它迫使低于法定品质的优质企业流失海外,使境内投资者无法享受本该享受的企业发展成果. 国家监管金融商品品质的做法, 绝不限于此,在券商管理上也有突 出表现.券商本身是逐利的、冒险的和创新的,但在经过多年的 驯化 之后,我们发现券商正在失去本应具有的创新意识.或 许,创新功 能退化的原因是复杂的, 企业产权也是创新功能退化的影响因素.无 论如何,证券市场承担了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功能, 市场监管就必须 尊重风险市场的运行规律, 放弃价格监管和质量监管的思路, 彻底转向 到风险披露的监管思路上.

四、必须重新认识投资者保护的宗旨 任 何改革要想取得成功, 必须具有民意基础, 证券市场的改革也不 例外.投 资者的强大信心,投资者的坚定投入,是证券市场成熟的标志,是法制改革成功的标志.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秩序, 必须要将投资者 保护作为证券法坚守的最重要防线. 需要自问的是,证券市场法制改革中,投资者是否得到了实惠,这是在 评价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多 年前,我国证券市 场 违法行为主要是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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