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8-02-07 |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当董事或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 与董事或经理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 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 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 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每一年度监事会应当出具监督专项报告, 在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上宣读,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 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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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 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 因.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
1 个工作日以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或专人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