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8-02-07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时,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3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 协 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定价、支付、权利义务、违约 责任等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不得采取垄断采购、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要充分披露已采取或将采取的 保证交易公允的有效措施.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取费 的标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