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8-02-07 |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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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 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 一致行动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 达成一致, 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公司的投票权, 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要严格遵循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 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公司 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实行人员、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 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有关经营情况的 指令或指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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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八)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