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8-02-12 |
原则上各市(州)每年新增同一类别处置企业不得超 过1家.
5、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 止或者搬迁的,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后九十日内委托具备资 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程度进行检测与评估. 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并 将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 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通报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
(二)区域总量控制原则. 对全省需委托处置的重点监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实行 区域总量控制.综合分析重点监管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 力,充分考量运输途中的环境风险,统筹规划处置利用设施 建设布局;
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之外的其它类别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申请,在申请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审批. 全省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有: HW03废药物、 药品、 HW06 有机溶剂废物、HW08 废矿物油、HW09 油/水、烃/水混合物 或乳化液、HW11 精(蒸)馏残渣、HW17 表面处理废物、 ―
11 ― HW21 含铬废物、HW22 含铜废物、HW23 含锌废物、HW29 含汞废物、HW31 含铅废物(含废铅酸蓄电池) 、HW32 无机 氟化物废物、HW34 废酸、HW35 废碱、HW41 废卤化有机 溶剂、HW42 废有机溶剂、HW46 含镍废物、HW48 有色金 属冶炼废物、HW49 其他废物.
(三)就近处置原则.
1、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应当根据现有处置利用设施和处 置能力以及本《规划》要求,实行就近集中处置.
2、为减小危险废物长途转移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凡 能够在本省(市、州)区域内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在本 省(市、州)区域内处置利用.
(四)产处平衡原则.
1、 按照全省历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和产处平衡 (指 省内产生与处理情况,未考虑省外转入量)原则,统筹规划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对全省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增量 部分,通过持证经营企业扩大处置利用规模、淘汰不规范持 证经营企业、 新增持证经营企业等措施, 实现产处基本平衡.
2、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