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8-02-21 |
(2)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各类手册、规范及其引用的国家或 者行业标准;
(3)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的服务通告、服务信函;
(4)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法规文件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5)其他形式的任何经民航总局批准的修理和改装技术文件. 注: 任何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未经航空器型号审定当局批准或 认可的技术支援类文件、函件等不被视为上述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 仅可作为申请民航总局对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时的辅助资料. 6.2 航空营运人在其运行的航空器实施超出持续适航文件规定 的重要修理或者重要改装时,应当符合下述规定后方可返回使用: (1)修理或者改装方案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
(2)修理和改装的实施在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由维 修单位签署维修放行,并且填写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 6.3 航空营运人在其运行的航空器实施超出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 一般修理时,除FAA DER 和EASA DOA 批准的修理按照本文件第
8 段 规定外,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6.3.1 在实施修理工作前应当将计划的修理方案申请相应的民 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申请时应当至少提交如下资料: (1)修理方案针对的损伤或者缺陷的详细情况,如有可能应当 提供必要的图纸、草图和照片;
(2)修理方案制定人员(包括航空营运人以外的人员)的简介, 包括工作资格说明、以往工作经验说明等内容;
\?4?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3)修理方案制定的参考依据、考虑因素及分析报告,涉及到 结构修理的还应当表明符合 AC-121-65 中规定的修理评估要求;
(4)计划的具体修理方案文件;
(5)修理方案的可施工性及对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处理说明;
(6)施工后的验收及对相邻结构、系统的影响和使用限制评估 分析说明. 6.3.2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修理方案的批准包括以下形式: (1)以函件的形式进行一次性批准,并且仅适用于所申请修理 的航空器;
(2)当航空运营人具备制定修理方案的工程人员(包括航空运 营人维修单位的人员) ,并且具有丰富的修理方案制定经验时,可以 通过批准航空运营人修理方案制定和批准程序的方式进行批准. 该程 序可包含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一同获得批准或者以单独控制并获得 批准.此种情况下,仅需将修理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6.3.3 当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所申请的修理属于重要修理时, 航 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第 6.2 段的规定进行申请. 6.3.4 修理方案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后,应当由按照 CCAR-145 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修理方案实施. 6.4 航空营运人在其运行的航空器实施超出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 一般改装时,除FAA PMA 件的使用按照本文件第
7 段规定外,应当符 合下述规定: 6.4.1 在实施改装前应当将计划的改装方案申请相应的民航地 区管理局批准,申请时应当至少提交如下适用的资料: (1) 改装涉及的系统、 结构、 区域及具体改装部件/部位的说明, 如有可能应当提供必要的图纸、草图和照片;
AC\121\55R1?5?\?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2)改装方案制定人员(包括航空营运人以外的人员)的简介, 包括工作资格说明、以往工作经验说明等内容;
(3)改装方案制定的参考依据、考虑因素及分析报告,包括改 装涉及部件的失效模式影响分析和结构持续完整性的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