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8-02-21 |
(4)计划的具体改装方案文件,当涉及到维修中使用的自制件 时还应当附有详细的施工图和施工说明;
(5)改装后对航空器使用及持续适航文件影响分析说明. 6.4.2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改装方案的批准包括以下形式: (1)以函件的形式进行一次性批准,并且适用于相同型号或者 构型的航空器;
(2)当航空运营人具备制定改装方案的工程人员(包括航空运 营人维修单位的人员) ,并且具有丰富的改装方案制定经验时,可以 通过批准航空运营人改装方案制定和批准程序的方式进行批准. 该程 序可包含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一同获得批准或者以单独控制并获得 批准.此种情况下,仅需将改装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6.4.3 当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所申请的修理属于重要改装时, 航 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第 6.2 段的规定进行申请. 6.4.4 改装方案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后,应当由经过 CCAR-145 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改装方案实施. 6.5 当认为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有明显 的错误时,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不涉及到维修过程中的重要参数或者工艺时,应当在经过 工程技术部门的评估或者得到制造厂家的书面认可, 并获得质量部门 批准后方可实施;
(2)涉及到维修过程中的重要参数或者工艺时,应当在得到制 \?6?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造厂家的书面说明,并且该说明获得其相应审定当局的批准(包括相 应当局的 DER 或者 DOA 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6.6 当使用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规定之外的退漆或 者清洗化工用品时,应当符合下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