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8-03-09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的.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3月29日发布了《 隆鑫通 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贵公司上述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贵公司董 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587,836,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73.48%;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 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 《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分 别进行监票、验票、计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 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 公司董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
2.《 关于公司2012年度报告的议案》 ;
3.《 2012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
4.《 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 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6.《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7.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
8.《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9.《 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负责人 张启富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昌华 韦微201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3-022号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公司 ) 于2013年4月2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及《 证券时报》 刊登了本公司《 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广大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的要求,现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