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8-03-12 |
⑵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⑶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⑷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威孚奥特凯姆提供担保的现有余额2,000万元, 包含在本次担保的最高 余额范围之内,符合本次审批最高余额2,000万元的要求. 因此,本次对外担保决策权限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决定赋予对威孚奥特凯姆提供最高额余额担保的额度;
如在额度 内,公司对外担保数量或担保对象条件达到公司章程第41条规定要求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为控股子公司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事 项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威孚力达 ) 担保数量:最高余额人民币5,000 万元(截止公告日已发生的1,500万元), 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担保债权期限:自2008年4 月13日至2009年4月12日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为威孚力达提供1,500万元担保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08 年4月13日召开五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 以11票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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