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8-03-17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十六层

电话: (0551)62642792 传真: (0551)62620450 天禾律师 汇通股份 新三板 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皖天律证字(2014)第00082-1 号致: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汇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通股份 、 股份公司 或 公司 )的委托,作 为汇通股份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 本 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祝传颂、程帆律师(以下简称 本 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汇通股份本次挂牌工作.

本所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汇通股份本次挂牌 项目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等的要求,对汇通股份就本次挂牌批准授权、 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并于

2014 年6月12 日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皖 天律证字(2014)第00082 号)].2014 年7月14 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 发《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 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天禾律师 汇通股份 新三板 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汇通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存在应付票据. (5)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详 细核查,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 合法规范经营 的挂牌条件发表明 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2 条)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开具的汇票与采购交易情况: 报告期 当期开具票据金额(万元) 当期采购金额(万元)

2012 年度 1,034.97 1,418.98

2013 年度 1,344.00 2,316.63

2014 年1-3 月注370.00 332.62 注:2014 年1-3 月,公司向供应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大于当期向该部分供应商采购金 额,是因供应商付款周期一般在货到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左右,2014 年1-3 月开具的票据系支付

2013 年第四度采购货款. 经核查, 公司应付票据是以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因采购交易而取得 的采购发票为基础,为支付供应商货款而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致.其操 作流程是:根据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依据公司下达的采购订 单供货,经公司验收确认后开具合格发票,由采购部核实采购入库和发票信息后提 交采购付款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无误报总经理批准后向银行申请开具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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