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03-17 |
银行对 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公司签订《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协议》 ,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财务部取得票据后通知经办人领取票据并在 票据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票据原件由采购部送交供应商,财务部根据银行承兑汇票 复印件及银行承兑汇票(存根)登记供应商往来账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所有应付票据明细, 本所律师抽查了与上述票据对 应的基础交易的合同,结合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的详细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应付票据明细中的票据与合同具有对应性,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 天禾律师 汇通股份 新三板 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 据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汇通股份不会因应付票据事宜而不符合 合法规范经 营 的挂牌条件.
二、公司于
2013 年向汇通经贸收购了新光铭牌股权. (4)请公司补充披露 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 合理性,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请主办券商、 律师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4 条) 经核查,新光铭牌系用真空镀膜技术生产铭牌的企业,虽然与汇通股份使用 不同的生产技术(汇通股份使用电镀技术生产铭牌) ,但两公司的产品均包含汽 车铭牌.收购新光铭牌有利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促进公司规范发展,同时丰富 公司产品结构,适应客户多方面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市场运营. 经核查, 新光铭牌设立于
2013 年1月28 日,截至
2013 年12 月收购时,新光 铭牌设立未满一年,仍处于筹办和建设阶段.汇通股份与汇通集团协商按照出资额 确定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定价不公允的情形.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汇通股份收购新光铭牌股权定价公允、合理, 该次股权收购行为未损害汇通股份的利益,也不存在利益输送.股份公司设立后召 开股东大会确认了该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和
2014 年1-3 月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5%、 3.17%、3.14%,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水平相对较低.同时,2012 年末、2013 年末 和2014 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9.25%、81.87%和79.56%;
公司流 动比率分别为 0.
67、0.61 和0.64;
公司速动比率分别为 0.
49、0.41 和0.45,公司 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和财务成本压力. (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针对《挂 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逐项发表意见. (反 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5 条) 经核查,并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 (以下简称《标准指引》 ) ,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
(一)根据《审计报告》的报表以及附注中记载的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 天禾律师 汇通股份 新三板 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4 和2014 年1-3 月的现金流情况、营业收入情况、交易客户前五名情况、研发费用支 出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具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是仅存 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二) 经核查, 公司不存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 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 公司在财务方面不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如下事项或 情况: (1)无法偿还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