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8-03-18 |
因此,除非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说明,股份之每次发行,无论被称为优先股份或其他,应有权享有上文所述权利.*注 :根2009 ?7月15 日举?之特别股东大会所通过之普通决议案,法定股本进一步增加至1,200,000,000 港元,即12,000,000,000 股,每股0.1 港元.7公司法(2004 年修订版)获豁免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细则(於2006 年4月26 日通过之特别决议采纳)1. (a) 公司法(2004 年修订版)之表「A」 不适用於本公司.(b) 章程细则之任何页边附注、标题或导言以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索引不构成本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之组成部分,且不影响其诠释.诠释章程细则时,若非与内容及文意不一致,则:页边附注 「 位址」具有所赋予之一般涵义,并且包括根菊鲁滔冈蛲ㄑ吨康亩褂玫拇婧怕搿⒌缱雍怕牖虻刂坊蛲;
释义 「 委任人」指就一替代董事而言,委任该名替代人士作为其替代人士之董事;
「章程细则」指现时格式之组织章程细则及当时有效之所有补充、修订或替代之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上市规则中所定义之涵义;
「核数师」指本公司不时委任之行使本公司核数师职权之人士;
8「董事会」指本公司不时组成之董事会,或如有文意要求,指出席并在构成法定人数之董事会议上表决之多数董事;
「催缴股款」应包括催缴股款之任何分期支付;
「主席」指,除文意另有要求外,主持任何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之主席;
「结算所」指经本公司准许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之证券交易所所属司法权区之管法例所认可之结算所;
「公司法」指不时修订之开曼群岛公司法(2004年修订版)及适用於或影响本公司、章程大纲和/或 章程细则之当时生效之开曼群岛之其他法令、规定或其他文;
「公司条例」指不时修订之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本公司」指上述命名之公司;
「债券」和「债券持有人」分别表示并包括「债股」和「债权证持有人」;
「董事」表示不时经委任为董事会成员之该等一名或多名人士;
「股息」指 股息、现金或实物分派、资本分派或资本化发行;
「公司总部」指董事会不时确定为本公司公司总部之本公司之办公地址;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之法定货币;
「控股公司」表示公司条例第2条 所赋予之涵义;
9「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不时修订);
「月份」指历月;
「报章」指在有关地区出版及发行且由有关地区之证券交易所指定或未被其排除之至少一份英文日报及至少一份中文日报;
「普通决议」指本章程细则第1(d)条描述之决议;
「已支付」指就股份而言,已缴或入帐记作已缴之股份;
「名册」指董事会不时确定之本公司在开曼群岛之内或之外之该等地点持有之本公司股东之主名册或任何分册;
「注册办事处」指按公司法要求之本公司登记办公地点;
「登记处」指董事会不时确定之有关地区或其他地方之该等位址,用於保存本公司该等类别之股份之股东分册,以及( 除非董事会另行同意)其他权利文件之转让提交登记或进行登记之该等地址;
「有关期间」指自本公司任何证券首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至紧接所有该等证券未如此上市交易日期之前一日止之期间(倘因任何其他原因该等证券之上市交易在任何时候被暂停任何一段期间,则就本项释义而言,该等证券不得被视作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