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8-03-21 |
1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股 份)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 具体 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兰生股份为分公司、 全资企业、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称为对内担保, 为参股公司、 其他法人单位担保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所有对外、对内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 未经相应程序审批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对单个企业的担保 总额原则上以该企业实收资本的
2 倍为限. 第六条
1、股份公司涉及对外担保或要求其它公司为股份公司提供担保,由股份公司财务金融 部起草对外担保申请报告,并填写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审批表(对外担保)(附件一)或担保申 请表(附件二)(要求其它公司担保)一同上报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初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上 报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财务金融部负责具体实施.
2、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涉及对外担保或要求其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由 该公司的财务部门起草对外担保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并填写子公司对外担保审批表 (对外担保)(附件三)或担保申请表(要求其它公司担保)(附件四)(需财务经理和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签字) 一同上报股份公司的财务金融部初审, 财务金融部初审通过后按第六条第
1 款审核.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担保:
1、 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公司;
2、 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上公司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当前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 80%.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 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财务总监初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交董事会审议.申请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 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