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8-03-21 |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38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1、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 0.361元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0.342元
3、香港市场投资者 0.342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7月21 日除息日:2015 年7月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7月22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
2015 年6月19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6月23 日的《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7月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3、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 420,642,288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8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159,844,069.4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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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税说明: (1)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1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率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42 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 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42 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扣缴申报.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上述投资者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