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03-21 |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 我们与公司内审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 了解情况, 查看有关资料, 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 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 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 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 营层规范运作, 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 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我们与管理层、 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 我们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认 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3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