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8-03-22

5 (5)本次可交换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本次可 交换债持有人承担. 换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 等机构的规定确定.

十、换股期限 本次债券换股期限自可交换债发行结束日满

12 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到期日止,即自

2016 年11 月5日起至

2021 年11 月4日止.若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 十

一、换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债券的初始换股价格为 10.52 元/股, 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一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海建工 A 股 股票交易均价和发行前上海建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孰 高者(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 . 前一个交易日上海建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上海建 工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上海建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海建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上 海建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上海建工 A 股股票交易总 量.

6 前三十个交易日上海建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上 海建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上海建工 A 股股票交易总 量.

2、换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可交换债之后,当上海建工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上海建工股份和/或股 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换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N/(N+n) ;

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派送现金股利:P1=P0*(S-D)/S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换股价格,P1 为调整后的换股价格,N 为 该次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 数,n 为该次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 数量, 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 M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 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 日普通股收盘价,S 为该次派发现金股利的除息日普通股收盘价,D 为该次派发现金股利每股派发股利金额. 当上海建工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 行换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 上公告相关事宜,并于公告中载明换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 换股期间(如需) .当换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持有人

7 换股申请日或之后,交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换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换股价格执行. 若调整换股价格从而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 的本次可交换债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 发行人将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 于交换的股票,具体触发条件及时点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不会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不 足的情形. 增发新股或配股: 若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的 本次可交换债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情形,将以上海建工 A 股股票披 露增发新股或配股刊登发行结果公告作为触发条件, 发行人将在发行 结果公告刊登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换股价格调整事项, 并在换股价 格调整公告中约定换股价格调整日并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充提 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派送现金股利: 若调整换股价格后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 少于未偿还本次可交换债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情形,上海建工 A 股 股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派送现金股利事宜将作为触发条件, 发 行人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公告换股价格调整事项, 并在换股价格调整日 (即派送现金股利除息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当上海建工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上海建 工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 可交换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换股权益时,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 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持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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