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8-03-22 |
8 的原则调整换股价格. 有关换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
二、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交换债存续期间,当上海建工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 90%时,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人士)有权决议换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换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换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修正后的换股价格应不低于公司做出决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 前 二十个交易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海建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 修正后的换股价格不低于上海建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 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通过向下修正换股价格,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向下修正换股价格公告, 公告修正 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换股期间.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即换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换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换股价 格.若换股价格修正日为换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换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换股价格执行. 若向下修正换股价格从而 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次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
9 票的,发行人将在换股价格修正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 票,并就该等股票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十
三、换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持有人在换股期内申请换股时, 换股数量的 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交换债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可交换债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换股当日有效的换股价. 可交换债持有人申请换股所得的股份须是整数股. 换股时不足交 换为一股的可交换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 的有关规定, 在可交换债持有人换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 付该可交换债余额. 该不足交换为一股的可交换债余额对应当期应计 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四、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债券本金支付日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以本次债券票面 面值的 103%(不含最后一期年利息)的价格向持有人赎回全部未换 股的可交换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交换债换股期内,如果上海建工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 130%(含130%) ,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交换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赎回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