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3-26

7010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

一、 被告邵志潮应返还原告朱嘉康借款 人民币

130 000 元, 支付自

2017 年10 月17 日起至 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 4.35%计算 的利息, 限被告邵志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付清.

二、 被告邵志潮支付原告朱嘉康为实现 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

5 000 元, 限被告邵志潮在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

3 000 元, 由被告邵志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 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 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903民初2477号 叶斌: 本院受理原告勇志刚诉被告叶斌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90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叶斌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勇志刚借款260000元及支 付该款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 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253 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 公告费用660元, 由叶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破35号之一 2018年8月8日, 本院根据施时猛的申请裁定 受理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查明, 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管理 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 担任管理人后, 未能获取公司财务账册, 未能接管 公司任何财产, 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 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 用.本院认为, 债务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管理人申请本院终 结破产清算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3 条、 第107 条之规定, 本院于 2018年9月2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 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 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7069号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云源五 金模具配件店与被告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 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开庭传票、 廉政监督卡、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 书、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令状式裁判文 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的30 日内.并定于

2019 年3月8日上午

9 时00 分 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 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扬z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与浙江磐安工 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 号: NBYL-2018112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扬z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 法转让给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扬z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与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 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现公告要 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 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扬z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 公告清单 (单位: 人民币万元, 基准日: 2014年9月15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扬z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与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 注: 1.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质押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 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债权金额 (本息) 、 标的债 权基准日、 担保人等信息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的贷款本息余额 (本金、 利息、 罚息、 违约金) 及其他应付款按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 计算支付给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计算与公告本息金额 不一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 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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