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8-03-29 |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 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5 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 得税自行缴纳. 本次付息每手 "15 南航 01" (136053)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6.30 元(含税) .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南航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
6 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 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
12 号冠昊科技园区一期 办公楼三楼
3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 联系人:钟仕鹏
电话:020-86123424 邮编:5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