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8-03-30 |
(2)在受让方依约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 期限开始办理目标股份交割过户手续的,超过10天后,受让方有权通 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
3、 转让方或受让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履行本协 议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 应及时通知对方, 并在10天内提供相应证明. 对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免予承担责任.双方将根据不 可抗力的情形协商确定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违约责任
1、双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 中的任何义务或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造成对方任何损失 的,违约一方应当给予对方充分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2、在受让方按本协议完成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后,转让方未按 本协议约定办理股份交割手续, 每逾期一日应按股份转让款的日万分 之三计算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 协议.
3、受让方未按本协议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 付未付款额日万分之三计算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并转让方有权要求 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4、在转让方协助完成股份交割手续后,受让方未在本协议约定 时间内协助转让方取消托管账户内转让款银行监管, 每逾期一日受让 方应按股份转让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受让方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股份转让后公司股东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待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尚衡冠通持有上市公司 89,481,6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9%,成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四、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关联关系 新元公司与尚衡冠通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与尚衡冠通 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其他说明事项
1、新元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新元公司2015年7月9日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2016 年1月8日该承诺已到期. 新元公司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法定持股要求 和原有的持股承诺.
3、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进展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的《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