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04-01 |
(三)对公司的战略计划和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镜木榭觥⒆什婺:凸扇峁,每年至少一次检审董事会 的架构、人数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就任何配合公司策略 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具备适合资格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挑选 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及 任职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 、高 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等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七)就委员会所做的决定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但受到法律或监管所限而不 能作此汇报的除外;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按董事长的邀请由委员会主任,或在委员 会主任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问;
(九)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