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8-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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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9〕第081 号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之委托,指派魏吓虹、蒋慧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第八监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3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 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