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8-04-10 |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公司债券待偿还余额为16亿元,占2011年底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 权益)的4.28%. 基于上述, 本所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发行的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企业净资 产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
(二)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发改 财金 〔2004〕 1134号第三条第
(一) 款第8项及发改财金 〔2008〕 7号第二条第
(二) 款的规定. 发行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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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