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8-04-10 |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已经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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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龙证券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龙证券本 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华龙证券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 《收购报告书》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之内容,但华龙证券在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任何曲解和歧义, 经办律师有权对华龙证券本次 收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华龙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华龙证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收购人基本信息 根据收购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关于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5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 () 公司名称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620000MA72EGM36L 注册资本 267164.368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40 号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信托、租赁、期货、 资产管理,股权交易等金融业务、投资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 代服务业等非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6 年4月26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4月26 日至
2066 年4月25 日
(二)股权结构图 截止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股权结构关系图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 甘肃省国资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