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8-04-12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通渭路

1 号房地产大厦

15 层

电话: (0931)4607222 传真: (0931)8456612 专项核查意见

1 目录释义.

2 第一部分承诺和声明.3 第二部分正文.4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4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4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5

二、本次股份增持情况.6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6

(二)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6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7

四、增持人本次增持属于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7 第三部分结论性意见.8 专项核查意见

2 释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 具体含义 增持人/甘肃国投 指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毛派神 指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毛集团 指 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永新集团 指 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 大贸公司 指 兰州永新大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国资委 指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增持 指 甘肃省国资委将永新集团 100%国有股权无偿划 转给甘肃国投,甘肃国投将持有永新集团 100% 股权,从而增持三毛派神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专项核查意见

3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9)第68 号致: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甘肃国投的委托, 就通过永新集团全资子公司大贸公司间接持有三毛派神股份 5,698,488 股,占三 毛派神总股本的 1.4983%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部分承诺和声明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和我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仅根据对相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 律师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甘肃国投确认: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委托 人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 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文件资料为副本、 传真和复印件的, 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甘肃国投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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